1.再度搁浅 油价或将短期内维持低价
2.油价调整窗口来临 或持续“五元时代”
3.国际油价大跌50%,但今晚国内不调价!
4.国内油价7月10日24时起上涨 92号汽油每升上调0.08元
5.加油每升赠送1元跟减1元有区别吗
6.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征收管理办法
7.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
易车讯? 今日,易车从国家发改委获悉消息,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自2020年3月31日24时起,国内汽、柴油价格不作调整,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发改委3月31日成品油价格公告国际原油市场走势:
布伦特原油期货价格走势(来源:英为财情)美国WTI原油期货价格走势目前,受疫情和中东局势、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与其他产油国限制石油产量以支撑油价的协议破裂,沙特阿拉伯和俄罗斯“油价战”等多重因素影响,国际原油价格跌至2002年2月以来的最低点,美国WTI和布伦特期货价格已经双双逼近20美元/桶。截止3月30日,WTI原油期货收跌1.42美元,报20.09美元/桶;布伦特原油期货收跌2.17美元,报22.76美元/桶,原油综合变化率-33.52%,预计对应下调幅度1210元/吨,约合0.9元/升。
短期原油价格走势分析:
对于原油价格的走势,多家机构均作出了分析,分析认为原油价格很难走出震荡区间,依然将延续低位行情。全球公共卫生导致的需求锐减、沙特阿拉伯开打价格战至今未见软化迹象,后期原油或依旧维持底部震荡,原油变化率大幅上涨的概率较小。
国内油价分析:
2020国内油价“三降三搁浅”在本次调整之前,进入2020年之后国内成品油价格已经进行了5次调整,加上这次的搁浅,2020年国内成品油价格没有上调,整体呈现出“三降三搁浅”的趋势。
对于国内油价,我国的成品油价格机制与原油挂钩,但2016年初对成品油提出了“天花板价”及“地板价”机制,其中的“地板价”是指在综合原油均价低于40美元/桶时,汽柴油零售限价不作调整。此次价格调整区间原油变化率虽然在负值范围内运行,不过因综合原油均价持续低于“地板价”,故本轮油价搁浅也在意料之中。
对于“地板价”机制,发改委相关人员也做出过解释。此前,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副司长彭绍宗曾表示,当油价低于调控下限40美元/桶时,国内成品油价格未调价的金额不是直接留给企业,而是全部纳入风险准备金,并根据《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统筹用于节能减排、提升油品质量、保障石油供应安全,用于应对国际油价大幅波动而取的保障措施的资金来源。
下一次调价窗口将在2020年4月15日24时开启,相关机构预测,由于国际油价表现依然低迷且无好转迹象,预计下一轮成品油调价触发“地板价”而不作调整的可能性依然存在,而当前国际原油市场并无持续反弹迹象,短期内国际原油价格或许难以重返40美元/桶。
再度搁浅 油价或将短期内维持低价
1、石油特别收益金2、地租理论3、关于石油特别收益金的计算4、增值税和税和特别收益金是加在一起吗5、高手请进6、石油特别收益金英语怎么说石油特别收益金
石油特别收益金是指国家对石油开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因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所获得石油特别收益金的超额收入按比例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的收益金。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域和所辖海域独立开并销售原油的企业,以及在上述领域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开并销售原油的其他企业,均应当依法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
财政部负责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征收管理工作。中央石油开企业向财政部申报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石油特别收益金;地方石油开企业向财政部驻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申报缴纳;合资合作企业应当缴纳的石油特别收益金由合资合作的中方企业代扣代缴。石油特别收益金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按月计算、按季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比率按石油开企业销售原油的月加权平均价格确定。为便于参照国际市场油价水平,原油价格按美元/桶计价,起征点为40美元/桶。具体征收比率及计算参见《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财企[2006]第72号)。
地租理论3.2.1 理论概述
马克思主义[35]认为地租是直接生产者在生产中所创造的剩余生产物被土地所有者占有的部分,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实现的形式。任何社会只要存在着土地所有者和不占有土地的直接生产者,就具备了产生地租的经济基础。根据产生地租的原因和条件的不同,马克思把地租分为绝对地租、级差地租和垄断地租。
绝对地租是因为土地所有权的垄断而产生的,每块土地,不管肥沃程度如何,都必须缴纳这种地租。绝对地租来源于产品的价值高于生产价格的差额而形成的超额利润。这项差额是因农业中的资本有机构成低于工业而在农业中创造出来的,并因土地私有而为土地所有者所占有。
级差地租是由投在最坏的无租土地上的资本收益和投在较好土地上的资本收益之间的差额决定的。不同土地的生产效率由于自然肥力的不同而不同,因而可以把土地从劣等到优等进行不同级别的划分。由于农产品的价格是由投入到最劣等土地上的资本加平均利润所决定的,因而对于那些可高效生产同种产品的优等地来说,便会获得高于最劣等土地收益的所谓的超额利润(由于会按相同的价格进行产品的销售),而这种超额利润便构成了级差地租。级差地租分为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两种形态。级差地租Ⅰ同土壤的肥沃程度和土地离销售市场的远近有关。毫无疑问,土地较肥沃和离销售市场较近的农场容易获得构成级差地租的额外利润。级差地租Ⅱ是由于把生产资料和劳动追加于同一土地面积而产生的,即在农业集约化的条件下产生的。集约经营与依靠扩大播种面积或牧场来发展的粗放经营不同,它是靠用新式机器和人造肥料、实行土地改良工作、培育产品率较高的牲畜品种等来发展的。
垄断地租是在特别有利的自然条件下生产出来的商品的价格超过其价值而得到的额外收入。例如能够生产稀有农作物的土地的地租,就是这种垄断地租。
3.2.2 地租理论与油气税费
油气所有权是一种法定所有权,集领辖所有权和行政管理权一身,虽有耗费补偿的要求,但垄断性为主要特征。这种法定所有权享有的权益是“油气地租”。在我国,国家是油气所有者,因此油气生产者要开发利用油气就必须向油气所有者(国家)交纳油气地租。
3.2.2.1 油气地租
按照马克思地租理论,油气的地租应该包括绝对地租、级差地租和垄断地租[86]。
油气绝对地租是指油气的所有者凭借其对油气所有权的垄断而取得的地租。也就是说,油气企业要获得任何油气,即使是劣等油气的开经营权也都必须要向油气所有权者支付绝对地租。在我国,国家是油气所有者,因此,油气绝对地租应该属于国家。
油气级差地租Ⅰ是指由于油气蕴藏丰度、赋存条件、开难易程度及交通地理位置优劣,使得条件好的开单位能获得超过社会平均利润的超额利润。这部分超额利润是级差地租Ⅰ,应该归属于油气的所有者。在我国,它应该属于国家。
油气级差地租Ⅱ是指油气投资者把同等数量的资本连续投资在同样自然条件的油气企业会产生不同的劳动生产率,劳动生产率高的企业会取得个别生产价格低于社会生产价格的超额利润。这部分超额利润是属于追加投资的生产资料所有者,这些所有者可能是国家,也可能是其他企业,甚至是个人。
油气垄断地租是指由于油气的稀缺性,造成市场上的严重供不应求,油气所有者可以按照远远高于其价格的垄断价格出售油气产品而取得的超额利润。它应该归属于油气的所有者,在我国,油气垄断地租应该归属于国家。
综上所述,国家作为油气所有者应该获得油气绝对地租、级差地租Ⅰ和垄断地租三种。级差地租Ⅱ归属于追加投资的生产资料所有者。当油气所有者(国家)作为追加投资的生产资料所有者时,其应该获得油气级差地租Ⅱ。
3.2.2.2 地租理论与油气税费关系
按照地租理论,油气的价值实际上是油气超额利润。具体来说就是油气勘查、开发所得超额收益的现值,即在油气的利润中扣除勘查、开油气资本的应得利润后的油气超额利润。当油气被所有者垄断,油气超额利润即转化为油气地租。在我国实施油气有偿开制度和制定税费体系时,国家作为油气所有者应该获得油气绝对地租、油气级差地租Ⅰ和垄断地租三种,此外如果国家对油气进行投入,则还可以获得级差地租Ⅱ。根据地租理论,对我国现行的油气税费进行分析,其对应关系如图3.2所示。
图3.2 地租理论与油气税费关系
根据地租理论,国家作为油气所有者,有权收取油气地租(所有权租金),包括油气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Ⅰ。结合产权理论,权利金是油气的所有者(国家)凭借其对油气所有权而取得的所有权租金(油气地租),因此,权利金应该包含两层含义:第一,权利金应该针对所有油气项目征收一定的费用,即任何油气企业只要想获得油气的开经营权,就必须向油气所有者(国家)付费,这是由油气所有权的垄断决定的,体现的是油气绝对地租;第二,权利金应该体现不同油价、不同自然条件下油气的差异。不同油气企业所开的油气自然条件不同,自然条件好的油气能获得超额利润;同时国际油价的变化会加深这种因油气差异所带来的油气企业之间超额利润的差异。这部分超额利润的获得是建立在油气自身条件差异的基础上,应该属于油气所有者(国家)。因此,油气所有者应该征收权利金,同时权利金应该体现这种级差,即油气级差地租Ⅰ。
油气地租存在着级差地租Ⅱ。级差地租Ⅱ是追加投资所获得的超额利润,属于投资收益,应该归为投资者。当国家作为投资者,对油气勘查进行投入,形成探矿权、矿权,从而使油气价值增加时,其应该获得这部分超额利润。同时国家作为油气所有者,其在对油气进行处分(出让)时,不仅需要收取油气绝对地租,而且还要获得投资回报。在油气税费中即用探矿权、矿权价款体现。当企业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对油气追加投资时,级差地租Ⅱ则归企业所有。但是,在我国,国家是公共管理者,为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其履行职责的经费必须由公共财政来保障,因此国家有权凭借政治权利向企业强制性征收税费收入,如一般性工业企业税费。企业追加投资所获得的超额利润则是国家税费的来源,即油气级差地租Ⅱ是国家获得油气企业缴纳的税费来源。
油气是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战略,具有稀缺性,因此,油气生产者可以按照远远高于其价格的垄断价格出售油气产品而取得超额利润。这部分超额利润是因油气的稀缺性而带来的,因此,国家作为油气所有者有必要针对这部分超额利润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石油特别收益金是针对石油企业的垄断价格出售油气产品而获得的超额利润征收的,体现了油气的垄断地租。
3.2.3 地租理论与油气税费研究现状
基于地租理论,国内学者对我国现行油气税费征收的理论依据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以地租理论构筑我国的油气税费体系,主要观点如下:
3.2.3.1 矿产补偿费
从地租理论对矿产补偿费的研究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矿产补偿费体现了油气绝对地租。李红欣等[87]认为我国现行的石油税费制度,对开石油的企业一律按照石油销售收入的1%的标准征收矿产补偿费,体现的是油气的绝对地租。但是现行的矿产补偿费按照从价定率计征与绝对地租的含义不符,建议改为从量定额计征。此外矿产补偿费1%的费率过低,难以充分体现油气的绝对地租,建议提高矿产补偿费费率。
第二,矿产补偿费既体现了油气绝对地租又体现油气相对地租。陈从喜[88]从矿产补偿费的征收主体、征收对象以及征收后的使用方向进行分析,认为矿产补偿费实质上相当于国外的权利金,是矿产使用者向其所有者支付的租金,体现了油气的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吴鉴[89]认为矿产补偿费相当于外国的权利金,是矿产的所有者(国家)因矿权的让渡而分期有偿征收的一种矿山地租性质的费,是矿山地租的一种主要形式,将矿产补偿费界定为矿山地租的同时应该取消税或把它合并到矿产补偿费中。张华[90]根据国内外学者的矿产税费观点认为矿产补偿费反映的是油气所有者的权益,应该体现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但是我国矿产补偿费的计征基础为销售收入,从价征收,没有完全体现所有者权益,建议矿产补偿费的征收应考虑对刚开的油井和开多年的油井进行不同费率的征收,费率大小可根据油井的不同开寿命阶段来定。石油开后期由于其产量逐渐减少,可考虑减少或免征矿产补偿费。此外,由于石油企业效益好坏受价格的影响较大,因此,费率的高低也应随着价格的变动而进行分档征收。
第三,矿产补偿费没有体现油气地租。关凤峻等[84]认为矿产补偿费补偿的是使用权利的丧失,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的成本,二是资产的收益,包括平均利润和超额利润。矿产补偿费与土地地租不同:矿产补偿费包括成本,而土地地租不包括成本;矿产无法“原物送还”,而土地在使用完后可以将土地实物这一成本还给所有者。因此矿产补偿费与地租两者内涵不同,矿产补偿费不是绝对地租。
3.2.3.2 税
国内很多学者从地租理论出发,否定了税的立税依据,其原因在于不论绝对地租还是级差地租,其反映的都是所有者与使用者的关系,体现的是产权关系,而税并不是产权关系的反映,与所有权无关,税作为税的一种,显然也不是产权关系的反映,因而其绝不是级差地租的体现[70]。此外,从其他国家的权利金制度看,级差地租通常是以红利的形式获取,而不是通过征税方式。关凤峻等[84]认为国家作为所有者可以通过补偿费的方式,把级差收益收归己有。但是我国现行税却是国家以公共管理者身份向以所有者身份征收,属于多此一举,因此税征收没有理论依据,也不是级差地租。
与税不体现油气级差地租的认识不同,许多学者从“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对税进行解释,认为税体现了油气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所谓“普遍征收”是指凡是经营应税矿产品的企业和个人都要依法缴纳税;所谓“级差调节”是指不同矿种有不同的税额幅度,同一矿种但不同等级的矿山企业或矿区有不等的税额(相当于征收级差地租)。关于“普遍征收,级差调节”原则的理论解释是,“普遍征收”体现的是绝对地租或补偿原则; “级差调节”的对象是级差地租,因此税体现了油气的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
崔振民等[91]认为我国税体现的是级差地租,但是以销售量或自产自用量为税基的从量定额的征收方式不合理,难以反映矿产的经济价值,也没有考虑开难度与成本问题,建议以利润为级差计征税。潘继平[92]认为油气税体现的是级差地租,但是税税额偏低,只是部分地反映了劣等与优等的级差收益,而且对本身的客观差异考虑不够充分,也没有考虑油价变化的影响,收益的级差特征不显著,建议提高税单位税额标准,同时要充分考虑的级差特征,扩大优劣的级差收益。李红欣等[87]认为我国现行的石油税费制度中,按照各企业的不同生产条件分别征收每吨14~30元的税体现的是油气的级差地租。但是现行的税从量定额征收的征收方式没有考虑油气自身条件的差异,也没有与油气价格挂钩,无法发挥调节收入的功能;税税率太低,不符合税对级差收入进行利润调节的税费本质。建议实行弹性税费制度,通过弹性税费制度调节不同的油田由于本身差异造成的收入差距,同时结合该油田的开发阶段,取滑动税率,通过滑动税率调节由于开发阶段的不同而产生的收入差异。此外,结合与国际石油价格接轨另行设置石油超额利润税。张亚明[93]通过探讨矿山级差地租的概念、内涵及产生条件,认为矿山级差地租是一个随价格的变化的变量,我国现行的税存在税额幅度、级差小,不适应价格级差,单位税额偏低,税额调整缺乏动态机制,对矿山级差地租的调节有限等问题,并提出应该根据不可再生的稀缺程度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征收税,将现行的从量计征税改为从价计征,在考虑矿山级差收益不同的基础上设计税税率。
从现有文献来看,国内学者对税的认识主要有两种:一是从性质上认为税作为税,是国家作为公共管理者的权利,与国家作为油气所有者的权益无关,因此也就不是油气地租;二是从税的征收原则分析,认为税体现的是级差地租,但是现行的税存在着一些问题:没有充分考虑油气本身的客观差异和油价的变化所带来的级差且税率太低,级差调节功能不足;税以销售量或自用量为征收标准,从量定额的征收方式与级差地租不符。
3.2.3.3 石油特别收益金
李缇萦[80]通过对垄断地租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的背景(由于全球对石油的大量需求,供不应求,价格大幅上涨,而我国现行的税是从量税,因此国家才出台了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调节这种超额利润),认为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征收依据为石油超额利润,体现的是油气垄断地租。同时,他认为当以价格为基准征收税时,石油特别收益金就完全可以取消。
3.2.3.4 以地租理论构建我国油气税费
许多学者建议以地租理论为依据,构建我国的油气税费,主要有以下观点:
蒲志仲[94]通过对矿产租进行分析,认为矿产租是矿产所有者所获得的矿产价值,矿产所有者收益是通过矿产租的形式体现,主要有以下五种实现方式:一是通过矿山或矿藏所有权拍卖一次性获得;二是定额租(从量租)和比例租(从价租)获得稳定的矿产租金收入;三是收取一定的探矿权、矿权使用费获得部分矿产租金;四是通过暴利税或特别收益税将部分矿产价值或租的市场增值收归为国家所有;五是通过净现金流税或特别利润税获得。
刘三昌等[86]以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为依据,分析了我国目前矿业税费体系存在的问题,认为我国矿山企业税费种类繁多,税费负担过重,提出建立以“权利金”为中心的税费体系:取消增值税、税;改矿产补偿费为“权利金”;保留探矿权、矿权使用费;保留探矿权、矿权价款。
王建林[95]认为我国现行的税费理论概念不清;级差调节功能不足,无法调节因开发带来的开条件发生变化所产生的级差以及价格变化导致的级差,且费率总体偏低。建议将税和补偿费合并为权利金体现油气绝对地租,开征反映级差地租的租金税或累进利润税,并适当从高征收税费。
3.2.3.5 根据地租理论对我国现行油气税费的认识
根据现有文献,本研究从地租理论对现行油气税费认识如下:
矿产补偿费是油气所有者的所有权收益,其实质相当于国外的权利金。按照地租理论应该包括绝对地租与级差地租Ⅰ。但是现行的矿产补偿费还存在着以下两个问题:一是矿产补偿费费率只有1%,与国外权利金10%~20%的费率相比过低,难以充分体现油气所有者的权益;二是矿产补偿费计征基础为销售收入,从价征收与油气绝对地租不符。因此建议将现行的矿产补偿费与矿区使用费合并,统一征收权利金,同时提高权利金费率,并针对油气条件的差异按不同的征收标准征收,并考虑油价的变动所带来的影响。
税从性质上来说是“税”,是国家作为公共管理者凭借其政治权利征收的,与国家作为油气所有者的权益无关。而油气地租是以油气所有者权益为基础而征收的,因此从地租理论来看,税缺乏理论依据,也就无法体现油气地租,建议将其并入权利金,由权利金调节的级差收益。
石油特别收益金体现的是油气垄断地租。垄断地租是级差地租的一种,但并不是所有的都具有垄断地租。油气具有稀缺性,其生产经营具有一定垄断性,因此,油气生产者可以按照远远高于其价格的垄断价格出售油气产品而取得超额利润。国家作为油气所有者有必要针对这部分超额利润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保证其所有者权益。
关于石油特别收益金的计算答案是
29.5美元,计算方法是
120-40=80,然后80*0.4=32美元,然后32-2.5的速算扣除数=29.5美元
增值税和税和特别收益金是加在一起吗是。增值税是价外税石油特别收益金,是售价基础上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的一种流转税石油特别收益金,税是价内税,是构成收入的组成部分,因此增值税和税和特别收益金是加在一起的。石油特别收益金是指在国产原油销售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时,国家按一定比例从石油开企业销售国产原油所获得的超额收入中征收的特别收入。
高手请进2.解:53元每桶的价格,那么每桶石油卖出应付益金为
5*20%+5*.1525%+3*30%=3.15(美元)
由此可以算出总益金为
8*3.15*200 0000=50400000元
所以石油分司特别收益金将达到人民币50400000元
所以选D
石油特别收益金英语怎么说石油特别收益金
网络释义
Special oil gain levy
Special oil gain levy
网络释义
Special oil gain levy:石油特别收益金
油价调整窗口来临 或持续“五元时代”
日前,国家发改委宣布,截至5月13日,国内成品油价格挂靠的国际市场原油前10个工作日平均价格低于每桶40美元。根据《石油价格管理办法》和《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本次汽、柴油价格不作调整。未调整部分将按照规定,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同时国内油价已经多期未做调整,按照目前的国际原油市场行情,油价或将短期内维持低价。
此次调价是年内第9次调价,成品油调价目前没有上涨,下跌3次,搁浅6次。其中欧佩克与俄罗斯未能就减产达成一致。在减产谈判破裂后,沙特发动价格战,一方面与阿联酋等产油国先后下调原油官方售价,另一方面扩大原油产量。沙特四月将对国内外客户的原油供应将增加至1230万桶/日的纪录高位,较当前水平高出约260万桶/日,并下调销往亚洲、欧洲的油价,分别下调7美元/桶和10.25美元/桶。3月17日成品油价迎来一次大幅下调,汽柴油最高零售限价分别下调1015、5元/吨。此后油价就一直低于每桶40美元的“地板价”。
在国际油价暴跌后的4月2日、4月15日、4月28日三次调价窗口,国内油价均搁浅。下一轮调价窗口将于5月28日24时开启,近期欧佩克国家扬言减产,国际油价略有上涨,多次走出短时快速上涨行情,但是在需求疲软的大背景下,原油价格高涨后很难站稳并持续上涨,相反,多头获利离场和空头打压之下,原油价格往往快速回落。短期内国际经济大环境难以改善,多方因素作用下,国际油价很可能在还将持续一段时间低位,国内油价搁浅或将成为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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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油价大跌50%,但今晚国内不调价!
随着经济的复苏,全球原油消耗量、需求量攀升,进入5月份,原油价格逐步反弹上涨,布伦特原油报价曾一度突破40美元一桶。
根据,《石油价格管理办法》和《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当国际原油价格突破"地板价"40美元,国内成品油价格(包括汽油和柴油)将进行调整。因此油价调整窗口将于6月11日开启,国内成品油价格或将迎来年内首次上涨。
国际油价下跌,因美国原油与燃料库存增加,重新引发供应过剩以及全球最大原油消费国美国燃料需求下滑的疑虑。一些分析师担心,市场上涨过多且过快,且全球疫情形势仍不乐观。
北京时间15:56,NYMEX原油期货下跌2.03%来到了38.15美元/桶;ICE布伦特原油期货下滑1.68%达到了40.49美元/桶。两大原油期货合约周一(6月8日)都升至三个月最高位,分别达到了40.44美元/桶和43.33美元/桶。
6月11日24:00,又是国内成品油的新一轮调价窗口,在5次调价窗口不做涨价后,上周国际油价曾短暂的突破了40美元,但近日一直在40美元以下波动,所以,这一次很大概率油价继续搁浅不会涨价。
如果没有特殊情况的话,明晚油价很可能会继续不做调整,而成品油价格依旧是最近4年来的低点,"五元时代"将再次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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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油价7月10日24时起上涨 92号汽油每升上调0.08元
3月31日24时油价迎来年内第三次“调整搁浅”
油价调整最新消息根据国家发改委消息,按照《石油价格管理办法》,本轮周期国内成品油价格挂靠的国际原油均价低于40美元/桶的“地板价”,国内油价今天将不调整。未调整部分将按照《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油价保持停留在5元时代,92?号汽油5.53元/升,95号汽油5.99元/升,0号柴油5.11元/升。
国际原油形势受到疫情以及沙特与俄罗斯价格战的影响,国际油价已经从今年1月8日的高位65.65美元/桶跌到了20美元,暴跌近7成。国际油价一度在突破人们的想象,原先跌至30美元/桶,现如今已经一直在20美元/桶之间徘徊。在30日WTI原油盘中更是一度跌破20美元,最低报19.92美元/桶,刷新2002年以来新低。
油价未来趋势预测目前的油价已经是最低水平了,由于地板价保护机制的原因,油价无法继续下调。当前国际原油价格依然低迷,所以说未来的一段时间,车友们的用油水平可能将继续停留在“5元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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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每升赠送1元跟减1元有区别吗
易车讯 7月10日,我们从发改委获悉,根据《石油价格管理办法》和《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自2020年7月10日24时起,国内汽、柴油价格(标准品,下同)每吨均提高100元。从全国平均来看,92号汽油每升上调0.08元,95号汽油每升上调0.08元,0号柴油每升上调0.09元。
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三大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稳定供应,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各地相关部门要加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的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消费者可通过12315平台举报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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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
原创
2020-4-30 11:56 · 南方都市报官方账号
4月28日,国家发改委宣布,由于国内成品油价格挂靠的国际市场原油前10个工作日平均价格低于每桶40美元。根据《石油价格管理办法》和《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本次汽、柴油价格不作调整。这已经是国内油价连续第三次搁浅了。
不过,南都记者走访市区内部分加油站发现,国字号加油站虽然依然按照挂牌价收费,但也推出了力度不一的促销措施,而有的社会加油站,优惠幅度更是多达1元。
油价连续三次不作调整,用油持续处于5元时期。
油价连续第三次搁浅
本轮调价是年内第八次调价,也是今年首次连续三次搁浅。截至北京时间4月28日收盘,因全球原油库存居高不下,全球最大石油基金美国原油基金抛售6月原油期货合约,国际油价再度大幅下跌。由于全球原油库存持续走高,海外疫情仍冲击着原油需求,国际油价跌至20多年来的最低位,WTI原油期货价格在10-20美元/桶区间内徘徊。目前,广东省油价依然继续维持了次的收费标准:92号汽油价格5.53元、95号汽油价格5.99元、0号柴油价格5.11元。
中石化广州石油一名内部人士告诉南都记者,按照2016年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控设“天花板价”和“地板价”。其中调控上限(天花板价)为每桶130美元,下限(地板价)为每桶40美元。当国际市场油价低于40美元时,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不再降低。目前该企业在挂牌价格方面,都会按照定价执行,但是在实际经营中,会通过会员或其他营销有一些优惠。
广东油气商会信息部部长姚达明指出,疫情导致全球经济衰退,缺乏需求支撑下油价继续下行。相信年各国的促进经济政策,将在下半年疫情过去后逐步显现效果,届时油价才会逐渐进入反弹阶段。
加油站“私下”优惠一个比一个狠
本周南都记者走访广州市部分加油站,发现其实中石化这类国字号加油站虽然依然按照挂牌价收费,但也推出了力度不一的优惠措施,而有的社会加油站,降价幅度更达到1元。
南都记者在越秀区农林下路一家中石化加油站了解到,虽然该加油站仍然按照此前的油价收费,但注册会员后,加满一定金额可以得到相应的礼品返还。农林下加油站李站长介绍,车主注册成为会员后,近期只要加满200元油,就可以得到红牛等饮
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石油价格机制改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规范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石油特别收益金,是指国家对石油开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因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所获得的超额收入按比例征收的收益金。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域和所辖海域独立开并销售原油的企业,以及在上述领域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开并销售原油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合资合作企业),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
第四条 石油特别收益金属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征收管理工作。中央石油开企业向财政部申报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地方石油开企业向财政部驻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申报缴纳;合资合作企业应当缴纳的石油特别收益金由合资合作的中方企业代扣代缴。
第六条 石油特别收益金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按月计算、按季缴纳。
第七条 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比率按石油开企业销售原油的月加权平均价格确定。为便于参照国际市场油价水平,原油价格按美元/桶计价,起征点为40美元/桶。
第八条 计算石油特别收益金时,原油吨桶比按石油开企业实际执行或挂靠油种的吨桶比计算;美元兑换人民币汇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当月每日公布的中间价按月平均计算。
第九条 石油开企业集团公司下属多家石油开企业的,石油特别收益金以石油开企业集团公司为单位汇总缴纳。
第十条 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的石油开企业,应当如实填写石油特别收益金申报表,各集团公司汇总后,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机关申报缴纳。
第十一条 财政机关对石油开企业集团公司上报的特别收益金申报表进行认真审核,并以书面形式确认石油开企业应缴石油特别收益金金额。石油开企业应在接到书面确认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缴入中央金库。
第十二条 石油特别收益金缴库一律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制的“一般缴款书”。缴款书所列各项内容必须填列完整、正确。“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预算科目”栏填写第71类“其他收入”中第7113款“石油特别收益金专项收入”。
第十三条 石油开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的,由财政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四条 财政机关不得擅自减征或免征石油开企业应缴纳的石油特别收益金。
第十五条 石油特别收益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十六条 石油开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的,由财政机关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26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的养护和建设,改进公路规费的征收与管理,保障公路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用于机动车辆行驶的汽油、柴油,一律按照本办法征收燃油附加费。
燃油附加费包括了公路养路费、过桥费、过路费和公路运输管理费。开征燃油附加费后,不再征收上述规费。第三条 燃油附加费是专门用于公路养护、建设、公路配套设施建设、改善路政管理、交通管理和公路运输管理的专项事业费。
社会集资或修建的桥梁、公路,从燃油附加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投资回报或补偿。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燃油附加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燃油零售企业(加油站)代征燃油附加费。第五条 征收的燃油附加费应当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管理,统一分配和使用。第二章 征稽机构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交通规费征稽局可以在各市、县设置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负责燃油附加费和其他规费的征收稽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
(二)依法征费,加强燃油销售管理、票证管理、费款上解管理以及其它规费的管理;
(三)与燃油销售单位加强联系,定期了解燃油销售情况,核验燃油附加费的征收情况;
(四)稽查偷漏燃油附加费的行为;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处罚;
(六)加强规费征收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征稽人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第七条 征稽人员执行公务按国家规定着装,佩戴“中国交通规费征稽”胸章,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规费检查证》。第三章 燃油销售管理第八条 经营汽油、柴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必须经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审批,取得燃油批发或零售经营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才能从事燃油销售经营业务。
未经审批许可的企业和公民个人,一律不得从事燃油的销售经营业务。第九条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需设置内部机动车辆供油的加油站,必须经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审查批准,发给燃油供应许可证。第十条 军队(武警、边防)设置的面向社会从事燃油销售经营业务的加油站,必须经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批准,取得燃油批发或零售经营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才能从事燃油销售经营业务。
军队(武警、边防)内部设置的供应军事用油的加油站(油库)不得向社会供油。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购买用于非机动车辆燃油的,必须到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指定的燃油销售点购买。其他的燃油销售点不得销售用于非机动车辆的燃油。第十二条 持有燃油批发或零售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和持有燃油供应许可证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月向所在地交通规费征稽机构报送进油、销售(供油)、库存、非正常损耗等情况的报表。第十三条 持有燃油批发或零售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和持有燃油供应许可证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必须使用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省财政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印制的统一票据。第十四条 交通规费征稽机构有权对燃油批发或零售企业和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内部机动车辆加油站的进油、销售(供油)、库存、非正常损耗、油价和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含财务会计资料),不得拒绝检查。第四章 征收标准及管理第十五条 燃油附加费的征收标准为燃油售价的60%。调整费率必须经省人民批准。第十六条 燃油附加费实行价外计费。燃油零售企业应根据销售油品的货款计征燃油附加费。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加油站,由交通规费征稽机构直接征收。第十八条 燃油零售企业于每月十日前向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返还上月征收的燃油附加费。
燃油零售企业可以按实际征收燃油附加费数额提取3‰的代征手续费。第十九条 每年年终,经交通规费征稽机构检查,燃油零售企业销售量加上库存量少于购油量的部分,仍须按当时的价格和费率征收燃油附加费。有证据证明燃油属非正常损耗的部分除外。第二十条 本省车辆出省时,应当向设置在港口的交通规费征稽机构登记,领取省外通行的有关证件。车辆返回本省时,应当分别按照省外留驻天数缴纳燃油附加费。其缴纳的费额标准另行规定。
外省车辆进省,应当向设置在港口的交通规费征稽机构登记。离开本省时,凭燃油附加费,按征收数额的70%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