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3年1月3日24时起北京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通知
2.2023年柴油政策
站在农民角度,收藏三农!大家好,我是三农老道!时间过得飞快,一转眼2023年已经来到2月下旬。
随着3月份的日益临近,现在正值农忙的关键阶段,马上春耕就要全面开始。
很多种养殖户们也非常关心汽柴油价格调整的相关情况。
进入到3月份之后,国内成品油价格是否会迎来下跌?猪价、粮价又会发生哪些新变化?今天老道就为大家做一个详细汇报。
现在全球油价再次迎来新变局,之前一路预测下跌的油品市场很有可能会迎来行情突变。
进入到3月份之后,猪价、粮价也将迎来新的利好机会。
具体情况咱们一起来说一说。
我们先来收藏一下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的相关趋势。
随着3月份的日益临近,在2月17日,新一轮汽、柴油价格调整就将开始。
而根据目前国际原油市场的总体表现来看,美国原油、伦敦布伦特原油价格目前虽然处于下跌状态,但是原油品种跌幅比例总体保持在0.43%~0.71%,油价下跌幅度相对较低!按照目前的油品变化率情况来看,预计这一次的油价跌幅将维持在30元每吨。
根据国家发改委制定的油价调整相关办法来讲,如果国内成品油价格的涨跌幅度小于50元每吨,将不再调整油价。
由此可见,在2月17日即将启动的油价调整当中,国内汽车价格很有可能会处于调整搁浅状态,油价不会迎来涨跌变化。
不过老道认为,在春耕即将到来之际,虽然油价没有迎来大幅下跌,只要不涨,这也是一个好消息,毕竟随着机械化的普及,油价的涨跌起伏关系着每一个农民的切身利益。
只要油价不会有所上涨,大家今年在春耕油品花费的成本就不会迎来提高。
当然,除了油价调整的相关情况之外,大家也最收藏在3月份开始之后粮价猪价的走势趋势。
特别是随着中央一号文件的正式颁布,涉及到粮价、猪价方面又会迎来哪些新的变局?根据老道了解到的相关情况来看,在3月份粮价、猪价迎来上涨将成为大概率,因为今年正式发布的一号文件当中,针对粮价、猪价也做出了一系列的重要安排,具体情况咱们一起来说一说。
在已经颁布实施的中央一号文件当中,国家针对粮价方面作出了明确要求,会在今年继续提高小麦最低收购价,而且要合理确定稻谷最低收购价。
这段表述也为我们说明,今年口粮价格将获得更强烈的保障,最低收购价迎来上涨已经成为定局。
而且在今年国家针对农民种地收益方面也做出了明确规定,要进一步保障农民种地收入,让每一个农民能够实现种粮挣钱得利。
由此可见,在国家大力扶持粮食产业的2023年,农民的种地收益也将迎来稳步提高。
除了粮食市场会迎来一系列的利好机遇之外,补贴层面也将为农民种粮实现增收保驾护航。
相较于粮食行业的利好机遇来说,生猪市场在3月份也将迎来一系列的利好转变。
比如在今年国家针对生猪产能方面就做出了明确要求,要强化以能繁母猪为主的生猪产能调控,而且针对生猪价格调控方面,国家发改委也制定了完善的调控体系,一旦基层数量比低于5:1,国家就会启动新一轮的肉类收储,来全面助推生猪价格回归到合理区间。
透过这些内容来看,现在基层猪价已经迎来了利好恢复,生猪主流收购价维持在14.21~14.元每公斤,猪价同比涨幅高达20.14%。
随着3月份的日益临近,老道相信生猪价格还有迎来进一步上涨的空间,在油价突变、猪价粮价即将上涨的3月份,老道相信咱农民的种养殖收益也能得到稳步提高。
在这里还是恳请大家行动起来,点击文末右下角在看,一起为国家的猪价、粮价、汽车价格调整的相关政策点个赞。
2023年1月3日24时起北京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通知
站在农民角度,收藏三农!大家好,我是三农老道!随着2月份的开始,最近的时间网络上关于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的讨论很热烈。
随着新一轮油价调整完成之后,基层汽、柴油价格再次迎来了全新变化。
在油价迎来新调整之后,猪价、粮价会有哪些新转变?农民的种养殖收益能否得到强力保障?国家针对粮食、生猪产业又制定了哪些具体的利好举措?今天老道就为大家收藏一下成品油价格调整的相关消息。
涉及到粮价、猪价方面有三个好消息,也希望广大的农民兄弟能够有所了解具体情况,咱们一起来说一说。
随着2月份的正式开始,新一轮的汽、柴油价格调整已经在近日完成。
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相关消息来看,受到国际原油价格上涨影响,这一次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完成之后,基层汽、柴油价格将迎来2022年开年的首次上涨。
尤其是随着这一次油价上涨完成之后,一些地区的92号95号汽油、零号柴油价格也再次迎来上调。
根据国际原油品种变化率情况来看,这一次油价上涨幅度或将达到280元每吨,92号95号汽油、零号柴油价格涨幅也将达到0.20~0.22元每升。
对于我们农民来说,油价上涨带来的直接影响,除了出行成本有所提高之外,粮食、生猪的调运成本也将迎来提高。
特别是在最近几天,南北各地出现了新一轮的雨雪天气,个别地区的交通运输条件相对偏差,再结合油价上涨的情况,为我们充分预示着局部地区的生猪、粮食调运效率很有可能会有所下降。
届时猪价、粮价也会面临新的行情变局。
随着2月中旬的日益临近,猪价、粮价能否一改当前的震荡行情,迎来全面上涨,这也是目前广大种养殖户们最关心的问题。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发布的相关消息来看,在2023年涉及到粮价、猪价方面,国家会进一步加大调控力度。
尤其是针对粮食、生猪产业,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利好扶持方案。
下面老道就给大家做一个简单梳理,有三个好消息希望广大的农民兄弟有所了解!
好消息1:在2023年,国家会继续加大非洲猪瘟的管控力度。
要全面降低养殖户们的生猪饲养风险,进一步减轻非洲猪瘟对于养殖户们带来的影响。
而且随着基层猪粮比连续多日处在5:1以下的水平,预计新一轮的储备收储调控也将全面启动。
届时持续震荡的猪价也将迎来一系列的利好改善。
好消息2:在今年国家针对粮食产业也制定了一系列的利好政策。
一方面会全面推进提升千亿斤粮食产能行动,另外一个方面也将全方位地保障所有农民的种地收益不会受到影响。
尤其是会逐步建立种粮农民的补贴机制,全面建立主产区的补偿机制。
随着系列保障机制的全面确立,农民的种地收益也将获得更强力的保护。
好消息3:在今年国家也将全面加大耕地保护力度,为了进一步实现粮食的丰产增产,在未来国家会逐步将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这对于我们种地农民来说绝对是意义非凡。
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这将代表着农民通过种地实现增收,将获得更强力的土地支持,耕地地力将得到实质性的改善提高,农民的收益自然也能够迎来稳步提升。
透过以上三个好消息来看,粮价、猪价在2023年迎来新一轮的涨价机会不成问题。
在这些利好政策的落地之下,农民的种养殖收益也将获得进一步提升。
在这里,老道也恳请大家行动起来,点击文末右下角的在看,一起为国家制定的成品油价格调整政策,粮价猪价系列调控政策点个赞。
2023年柴油政策
本市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要求,按照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本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
自2023年1月3日24时起,每吨分别提高250元和240元;
89号汽油由每升7.10元调整为7.29元,提高0.19元;92号汽油由每升7.58元调整为7.78元,提高0.20元;95号汽油由每升8.07元调整为8.29元,提高0.22元;0号柴油由每升7.29元调整为7.50元,提高0.21元。各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本市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按照最高零售价每吨扣减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按照最高零售价每吨扣减300元和运杂费确定。
各成品油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成品油价格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明显位置公布油品价格,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消费者可通过12345平台举报价格违法行为。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月3日
附件:北京市汽、柴油价格表
品名
最高批发价格
最高零售价格
配送制
元/吨
非配送制
元/吨
元/吨
元/升
89号汽油
9395
9298
9695
7.29
92号汽油
97
9874
10277
7.78
95号汽油
10558
10450
10858
8.29
0号柴油
8360
8273
8660
7.50
-10号柴油
8880
8788
9180
7.95
-20号柴油
9313
9216
9613
8.32
-35号柴油
9659
9559
9959
8.62
注:以吨为单位的保留到元;以升或公斤为单位的保留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自2023年1月17日24时起,国内汽、柴油价格(标准品,下同)每吨分别降低205元和195元。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2022年10月13日,应急管理部等十部委发布公告(2022年第8号),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将“1674柴油[闭杯闪点≤60℃]”调整为“1674柴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从2023年1月1日起,柴油将不再按照其闪点是否小于60度来划分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而是统一将所有柴油一律纳入危险化学品范畴来进行管理。
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柴油的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具备《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准行业标准的安全条件。
企业经营柴油应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履行“三同时”手续,并申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三大公司及其他原油加工企业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稳定供应,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各地相关部门要加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的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消费者可通过12315平台举报价格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